夫妻单方面担保,会不会查封另一方资产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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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且其财产也不会被查封。但如果无法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另一方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否则不能被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单方面担保,会不会查封另一方资产

一、夫妻单方面担保,会不会查封另一方资产

在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假设出现由单一配偶方对某项债务进行证实性的担保行为。这种情况下,若是债务最终被确认为仅涉及到担保人个人之义务责任的话,另外一方并不因此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其名下的财产也通常不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然而,若未能成功证明该担保债务确实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反而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那么另一方的财产便有可能面临被查封的风险。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明确的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表现形式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若一方担保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不受查封。若无法证明为个人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财产可能受查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否则非共同债务

二、夫妻单方面是否可以卖房

若系个人民事权利,自可依法进行处置;

然而,倘若为夫妻共有之财产,当两人对实物归属问题持有相反意见时,应尊重共有者权益,禁止转让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房子即属典型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但不论以何种方式处分这部分共同财产,都必须得到另一配偶的明确许可方可进行。

然而,此规定仅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夫妻单方面出轨财产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中,倘若一方当事人行为不检,出现了婚外情的状况,此举未必会对财产分配构成直接影响。然而,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同时会全面权衡诸多方面的要素,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实力、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以及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等等。假如由于某一方的出轨行为而导致整个婚姻的破裂,那么或许在精神赔偿方面会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考量,然而这种情况往往并不能对财产分割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针对每一个特定的事例,我们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当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期间,若一方担保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不受查封。若无法证明为个人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财产可能受查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否则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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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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