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取保了检察院还会逮捕我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逮捕。这并不是代表案件已经完结,亦或是当事人将不再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审查起诉的环节中,检察机关将会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包括案件性质、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当事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做出最恰当的决策。若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逃逸、干扰证人作证、销毁证据等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或者是犯罪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的情况下,他们便有可能采取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仍可依法逮捕当事人,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当事人免责。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充足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决策。若当事人逃逸、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犯罪严重,检察机关可能逮捕。
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到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受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关于涉案案件是否应当顺利移交至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审查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复杂度颇高,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鉴于,公安机关在对已依法立案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后续处理时,应尽可能依法开展详细而全面的侦查工作,搜集、整理并展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罪行轻重等相关的证据资料。
当公安机关最终完成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并得出明确结果之时,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的确凿充分且得以充分验证。
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案卷资料、证据一并送交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也需向指控方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的移送情况。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承受刑事追究责任,应及时取消案件;
如若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知会最初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取保候审这项司法程序与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性。检察院能否决定罔顾检控权,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通常而言,若事例的事实真相尚未明朗,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无法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此时检察院亦有可能选择不予起诉。然而,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已经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仍可依法逮捕当事人,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当事人免责。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充足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决策。若当事人逃逸、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犯罪严重,检察机关可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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