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保了检察院还会逮捕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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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仍可依法逮捕当事人。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或当事人免责。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充足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做出决策。如果当事人逃逸、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犯罪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可能会逮捕他们。
公安机关取保了检察院还会逮捕我吗

一、公安机关取保了检察院还会逮捕我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逮捕。这并不是代表案件已经完结,亦或是当事人将不再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审查起诉的环节中,检察机关将会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包括案件性质、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当事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做出最恰当的决策。若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逃逸、干扰证人作证、销毁证据等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或者是犯罪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的情况下,他们便有可能采取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仍可依法逮捕当事人,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当事人免责。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充足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决策。若当事人逃逸、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犯罪严重,检察机关可能逮捕。

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到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受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关于涉案案件是否应当顺利移交至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审查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复杂度颇高,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鉴于,公安机关在对已依法立案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后续处理时,应尽可能依法开展详细而全面的侦查工作,搜集、整理并展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罪行轻重等相关的证据资料。

当公安机关最终完成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并得出明确结果之时,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的确凿充分且得以充分验证。

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案卷资料、证据一并送交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也需向指控方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报案件的移送情况。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承受刑事追究责任,应及时取消案件;

如若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知会最初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取保候审这项司法程序与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性。检察院能否决定罔顾检控权,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通常而言,若事例的事实真相尚未明朗,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无法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此时检察院亦有可能选择不予起诉。然而,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已经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仍可依法逮捕当事人,这不代表案件结束或当事人免责。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证据充足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决策。若当事人逃逸、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犯罪严重,检察机关可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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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朋友之前有报警,后来经过侦查确定嫌疑人,但是在逮捕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公安机关说他们需要检查机关的批准逮捕文件,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检察机关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况
[律师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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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他现在在取保候审期间,但是被批准逮捕不知道什么部门来抓的,对于检察院有没有逮捕权还是只有公安机关才有逮捕权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
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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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是一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然后现在都还在外面跑着已经下了逮捕令,逮捕规则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吗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 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 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 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 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 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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