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算羁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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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37日可视为羁押。羁押的目的是限制涉嫌犯罪人员的自由,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拘留是公检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最长为30日,加上检察院批捕的7日。在这期间,嫌疑人的自由会受到限制,等同于羁押。
刑事拘留37天算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37天算羁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37日之期可被认定为羁押。具体而言,这里的羁押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被告人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安全而依法实施的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通常设定为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7日,总计为37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37日可视为羁押。羁押是指限制涉嫌犯罪人员自由,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拘留是公检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最长30日,加检察院批捕7日。此期间,嫌疑人自由受限,等同羁押。

二、刑事拘留多久有结果

关于刑拘之后是否予以批捕,通常情况下将在7日到10日内得到回应,最久也不得超过37天,这个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91条所赋予的法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称,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实施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3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特定条件下,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此外,根据同一部法律的第61条,若公安机关遇到了现阶段或重大的嫌疑分子,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就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一)正在参与准备犯罪活动、实际从事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马上被发现;

(二)被害者或在场目击者亲自指控其涉及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了犯罪证据;

(四)在犯罪行为之后试图自我伤害、逃跑或者在逃亡状态中;

(五)存在毁证灭迹、伪造证据甚至串供的可能性;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不明;

(七)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至于刑法第91条所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但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5天,这点并不足以确定拘留性质的真实情况,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可能会产生这种误解。

无论受到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对象,他们都有义务明确告诉家属拘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公安取证期多久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的取证期限通常为30日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特殊复杂事件或者流窜作案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的许可同意,取证期限有可能被延长1至4个工作日。至于那些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取证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取证期限并非绝对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复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若您本人面临类似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从而获得更为准确无误的法律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37日可视为羁押。羁押是指限制涉嫌犯罪人员自由,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拘留是公检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最长30日,加检察院批捕7日。此期间,嫌疑人自由受限,等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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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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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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