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遇公安机关需逮捕被拘留者的情形,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时,可延长该申请的提交时间一日至四日。
另外,对那些流窜多地作案、屡次犯案或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若某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三日内提交审查批准申请,那么这三天通常会被视为刑事拘留期。
若公安机关因特殊原因而延长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那么这段延长的期间亦可被视为刑事拘留期的一部分。
然而,若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后才提出审查批准申请,那么超出三十日的部分将不再被视为刑事拘留期,而是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工作的时间。
因此,羁押37天是否构成刑事拘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公安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查批准申请,那么前三天便属于刑事拘留期,而之后的34天若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时间,则不计入刑事拘留期。
若超过三十日才提出审查批准申请,那么超出的部分同样不属于刑事拘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羁押37天可以取保候审吗
关于在被拘留满三十七日之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取决于案情的实际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之时,若拘留对象为已被拘留之人,应当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形时,则最长可以延期至四日期限;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则可将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限的计算以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节点为准,即前三日自动纳入拘留期限之内,而延长期间亦属于拘留期限范畴。然而,超过三十日的部分并不计入拘留期限。因此,被羁押37天是否全部计入拘留期限,关键在于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了审查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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