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标准是怎么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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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法定紧急状况下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包括:涉嫌犯罪、被指认为罪犯、现场有证据、有自杀或逃亡行为、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或涉嫌重大犯罪等。
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标准是怎么定的

一、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标准是怎么定的

司法拘禁,是国家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司法拘禁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际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

其次,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

再次,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

同时,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最后,行为人不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不明的;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拘禁是公安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法定紧急状况下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包括:涉嫌犯罪、被指认为罪犯、现场有证据、有自杀或逃亡行为、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或涉嫌重大犯罪等。

二、刑事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就轻度案件的拘留致15日保释而言,通常情况下,所需支付的保释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左右,因为这代表了相关事件的情节并不严重。

此外,在被拘留的过程中,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均可申请取保候审,且取保候审期间的交付形式可以选择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中的任一方式。

但倘若涉及到的是行政拘留,则无须缴纳保释金。

需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如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触犯以下其中一类情形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刻被察觉;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确证其罪行;

(3)在其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4)罪犯试图自杀、脱逃或者潜逃;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之行为;

(6)尚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有待确认之人;

(7)具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

原则上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14天,但对于行政拘留的最长实施天数则为15日。

因此,仅以行政拘留的天数来判定拘留性质实属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想法。

而且,无论是行政拘留抑或是刑事拘留,只要公安机关拘留当事人,都必须明确告知其亲属拘留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以延长多久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间设定通常为三日;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分子,拘留期限可以适度延长,最长达四日。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作为支撑。公安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事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则应该在七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司法拘禁是公安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法定紧急状况下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包括:涉嫌犯罪、被指认为罪犯、现场有证据、有自杀或逃亡行为、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或涉嫌重大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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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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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治安拘留的条件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治安拘留的条件以及相关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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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及拘留时间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拘留及拘留时间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 刑事事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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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我国的刑事拘留法律条文以及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哪位大神可以帮忙解答一下,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法律条文以及相关规定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4.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5.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刑讯逼供等野蛮行为大都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
今日看了一些报道,重庆打黑期间,被关押在打黑基地的人都把进看守所视为天堂。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办案警察无权将被拘留人带出看守所,拘留期间,办案警察提讯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有自己的医生,有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被拘留人提讯前无伤,提讯后有伤,看守所拒绝接收,还会扣留提讯的警察。这对警察借拘留名义实施刑讯逼供是一种有效的限制。
6.不允许秘密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对这一规定提出异议。这一规定给了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借口秘密抓人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一条改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一改动,将“有碍侦查”的情况限制在两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罪。对于其他犯罪,都不得以“有碍侦查”为借口不通知家属。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也应当通知家属,只是通知家属的时间可以超过24小时,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修改,是进一步限制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秘密抓人,而不是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抓人的权力。
7.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
1.拘留期间排除犯罪嫌疑的,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确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的,予以释放,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3.确有犯罪嫌疑,证据充分。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释放。
4.拘留错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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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打架治安拘留条件参考:
1、民事调解打人者如果认为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于离谱,有权拒绝接受。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主张与对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诉讼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
但是在庭审之中,任何涉嫌“过度医疗”的费用,或者并非必要的费用、及不合理的赔偿主张,对方是有权要求予以合理排除的。最终法院也只会支持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主张。此外,如果经庭审认定,受害人对于矛盾的发生或激化负有过错,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发生也负有过错,对方作为侵权人有权要求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不存在所谓拘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其因打人的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责任,而因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绝对不可能免除。否则法律的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关于合理性与必要性,举例说明:如果受害人伤情轻微,医疗机构并未建议或客观事实并非需要加强营养,受害人却主张营养费,依法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须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医疗、后续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依法予以给付。
3、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负有过错的,侵害人可以要求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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