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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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严重侵犯了人权和道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1.正当防卫: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导致对方受到伤害,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2.意外事件:如果是因为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导致对方受到伤害,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3.受害者自我伤害:如果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伤害,没有他人参与,也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以上几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哪些情况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一、哪些情况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有意犯下的伤害罪常表现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犯人权和社会道德的犯罪行径。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应当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包括:

1.正当防卫:当我们面对不合法的侵害行为,为了保证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众的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只要这种措施没有超越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被判定为有意伤害罪;

2.意外事故:例如,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形所引发的他人遭受伤害的现象,此类情况不应该在主观上被认定为有意伤害罪;

3.受害者自我伤害:若受害者出于自我意愿而对自身造成了伤害,并且并无他人参与或教唆的情况存在,那么也不能将其判定为有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通常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严重侵犯人权和道德。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此罪:正当防卫,未超必要限度;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受害者自我伤害,无他人参与。这些情形不属主观故意伤害。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故意伤害罪通常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严重侵犯人权和道德。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此罪:正当防卫,未超必要限度;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受害者自我伤害,无他人参与。这些情形不属主观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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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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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跟大家谈一谈侵害名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应该明确什么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不是别人随便骂自己两句就侵犯了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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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扩散、传播。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才会立案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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