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多久到检察院去
依照通常的办理流程,若公安机关决定将已被拘留的嫌疑人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其应自拘留之日起,在三日内提出以上请求;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案情特别复杂、涉及跨地区或多名罪犯等情况时,其可适当延长期限,将提请批准审阅的期限延长至拘留后的第四天甚至第五天。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性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案件审理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最迟可达三十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若案件复杂、跨区域或涉及多人,可延长至四至五天。对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理期限可进一步延长,最长可达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办理取保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拘留阶段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关注:
首先,尽管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认定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律判决,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此前已经经过长期羁押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须考虑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律师是单独会见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初这一敏感的阶段内,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派的辩护律师的会面通常是以独立形式进行的。作出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得以不受任何形势外压力干扰的情况下,尽情倾诉关于自身所涉罪案的任何疑问与困惑,以便于律师针对各事件个例收集详细资料,从而为其服务的犯罪嫌疑人策划出最优的法律救助途径以及独具特色的辩护策略。然而,无论面临何种状况,会见过程都将受到看守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严格制约,同时律师还必须恪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此外,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密对话”也将受到相对的限度,诸如禁止传达任何违反法律或者有损于诉讼进程的讯息等。总而言之,那些单独会面的努力主要目的在于捍卫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正真地遵循公平正义原则依法有序进行。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若案件复杂、跨区域或涉及多人,可延长至四至五天。对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理期限可进一步延长,最长可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