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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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伪造信用卡交易、虚构身份取得信用卡交易、擅自使用过期或残次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后超三月未还款。在司法审判时,会考量很多因素,比如透支金额、还款行为以及资金用途等。这些条件通常涉及非法手段、无授权使用、透支逾期等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认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判定标准和具体条件,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利用非法手段伪造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通过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取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制造残次或者已经过了有效期的信用卡开展相关业务;未经授权私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故意超规越矩进行透支消费且经过发卡行的及时两次提醒催促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按期偿还欠款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断,往往会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如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大小、透支之后的还款行为以及透支资金的实际用途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伪造信用卡交易、虚构身份取得信用卡交易、擅自使用过期或残次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后超三月未还款。司法审判时,会考量透支金额、还款行为及资金用途等多因素。这些条件通常涉及非法手段、无授权使用、透支逾期等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我们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要求做出如下说明和定义:

1.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经失效的信用卡、亦或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的信用卡等途径进行欺诈活动,其金额累积达到五千元人民币视为犯罪行为;

2.如果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且其累积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亦被视为犯罪行为;

3.“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人带着侵犯权益者独自占有财物的心态,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时间范围对账户进行透支,并且该行为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催促支付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所借得款项,这种情况也属于犯罪行为;

4.此外,恶意透支行为的累积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但是在警方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所有透支利息,以及情节明显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免去刑事责任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还款后怎么办

对于涉及信用卡欺诈罪的情况,若能够及时偿还欠款便可视为积极主动地进行退赃。这将有助于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此类行为予以适当从宽考量,从而相应减轻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即便当事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司法机构仍然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对该案做出处理。当事件情节较轻时,被告人有望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而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实际服刑的处罚,但积极还款的行为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期。此外,尽管还款之后个人的信用记录仍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能在日后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便有可能逐渐修复受损的信用状况。在事件处理完毕之后,我们强烈建议您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管理及信用维护习惯,以防止再次陷入类似的法律风险之中。

信用卡诈骗罪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伪造信用卡交易、虚构身份取得信用卡交易、擅自使用过期或残次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后超三月未还款。司法审判时,会考量透支金额、还款行为及资金用途等多因素。这些条件通常涉及非法手段、无授权使用、透支逾期等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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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条件
刑事诈骗案件立案需满足:存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标准判定,且应受刑事追责;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交付财产,诈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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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条件
刑事诈骗案件立案需满足:存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标准判定,且应受刑事追责;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交付财产,诈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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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的成立
[律师回复]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二)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因素
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下列是本罪的两种构成主体:
1、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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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立案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诈骗罪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达到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3.行为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会被立案追诉。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对诈骗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追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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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诈骗罪立案时间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结论:不规定立案时限。
解析: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没有规定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法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便不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等,所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就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的立案方法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金额认定以及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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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认定条件是哪些
合同诈骗罪立案及判定需满足:非法占有意图、通过合同欺诈获取财物、财物数额达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若行为契合上述条件且数额达标,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立案侦查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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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金额认定以及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 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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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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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诈骗罪的立案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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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诈骗罪如何正确认定 合同诈骗是一个商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诈骗是一个民事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这是二者最大的、根本的区别。另外,二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非列举的内容不属于合同诈骗客观方面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该罪。 二、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合同诈骗罪,应当严格把握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再次,本罪的行为方式由予以明文规定,没有的行为方式,即使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样不构成本罪。前述三点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合同诈骗案立案地是怎么确认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案立案地规定是怎么样的 立案要解决是,立案应该由那个部门来立案的问题,合同诈骗是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其应该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在交由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向。 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内犯罪的案件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的需要的。 另外;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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