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分几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合同诈骗罪划分为如下五类:
首先是犯罪人通过构设虚假单位或假借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的方式,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受害者签署合约,从而骗取其财物;
第三种情况是从无实际履行能力出发,凭借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种情况则是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最后一种情况是通过其他手段,如欺诈、误导等方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依据法律,合同诈骗罪分五类:一,虚构单位或冒名签约诈骗;二,用伪造、变造、作废票据等虚假担保签约骗财;三,无履行能力,先小额或部分履行诱骗续签合同;四,收款后逃匿;五,采用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对方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立案
首先,应该确定行为主体是否真正具备执行合同条款的实际能力和实力。
这项评估应建立在签署合同之际,行为主体的资金信用额度以及商品供应状况等方面之上。
例如,在签署购物及销售合同时,倘若供应方并未形成实物库存,亦或物资来源无法得到保证,他们可能会借助某些单位对紧急或廉价物资实现快速购买的需求,杜撰出虚构的货源信息,借此博取对方的信任。
一旦他们成功地从对方那里获得合同预先付款或者定金,却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我们便可以认定其缺乏实质性的合同执行能力。
在分析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不同情况:
一种是尽管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尚未拥有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但是在此之前的某个时候,他们已经向他人提出了购买同类标的物的要约或者合同;
而当他们签订新合同之后,由于原来的合同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后来的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我们应当视其为具备一定程度的合同执行能力;
其次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签署合同之初便缺乏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只是在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才开始与第三方向签署同样的购物及销售合同。
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实现这些承诺,这时我们便不能将其视为具有足够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倘若我们忽视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执行合同能力,仅凭其后的市场表现来进行评判,这无疑为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便利。
当然,我们还需要明确区分根本无法履行与局部履行合同之间的界限,唯有那些完全无法执行合同的行为才能被归类为诈骗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诈骗罪中前妻需要承担责任吗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前妻是否应担责之问题,究其关键在于判定其前妻在该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起的作用。倘若前妻对此种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并未参与其中的策划或实行环节,同时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不当收益,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讲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若是前妻在知晓这是一种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然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例如协助伪造相关文件、协助转移赃款等,或者与他人共同策划、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她便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证据,包括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资金流动的方向、前妻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举止等等。总而言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式的结论,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依据法律,合同诈骗罪分五类:一,虚构单位或冒名签约诈骗;二,用伪造、变造、作废票据等虚假担保签约骗财;三,无履行能力,先小额或部分履行诱骗续签合同;四,收款后逃匿;五,采用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对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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