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面意思是什么
所谓的取保候审,意即在各类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各个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遭到逮捕或是在已遭受逮捕之后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犯罪嫌疑人士以及被告人员,为了避免他们逃脱侦察、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也不会对他们实施任何形式的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又要尽可能地降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员正常生活与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传随到,避免逃逸,同时减少羁押影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人权。
二、取保候审书怎样写
关于拟定《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在文档顶部居中位置明确标示“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一主题。
其次,详细填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在内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现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此外,还应当在此部分说明申请人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之间的家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
紧接着,阐述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涉案人员的详细情况;
再者,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形,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之缘由;
最后,请务必亲笔签章,同时备注上日期以确保时间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书会交给本人吗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会直接递送给被认定的罪行嫌疑犯,当然这一文书同样需要被送达到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动的执法机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强制性司法手段,在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将涉及此项事项的相关文书进行合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姓名、按下指纹,同时向其明确告知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决定机关则需立即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书都会被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手中。然而,由于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流程都存在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传随到,避免逃逸,同时减少羁押影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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