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侵占罪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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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了侵占罪行,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会提起公诉,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如果你发现自己或者他人有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案,以便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侵占罪如何处理

一、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侵占罪如何处理

若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存在侵占罪行,检察机关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倘若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足,那么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则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审查起诉中若发现侵占罪行,检察机关据案情处理。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情节轻微,无需刑罚或可免刑者,可不起诉。侵占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举对方罪行合法吗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他人实施犯罪的行动进行检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

无论何时何地,揭露犯法行为均不构成违法。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投诉,这可被视为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自首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自身所面临的惩罚力度,同时有助于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汇报并详细叙述其涉案行为,以及其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并有可能为公安机构提供重大协助或者披露关于案件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信息时,经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和批准后,公安部门有权撤回对该案件的调查工作,而检察院同样有权力做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甚至于针对多重罪名中其中一项或多项案情事实,选择不予起诉。

依据上述规则终结案件或者撤销案件之后,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收益作出妥善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审查起诉阶段安排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

作为一名律师,我想强调的是,我们所提供的律师会见服务的价格并不具备固定的统一性,相反,它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复杂程度、律师的丰富经验以及其在业界的声誉地位,还有就是我们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一般而言,在事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会见的费用可能会从数千元人民币至数万元人民币之间浮动。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资深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然而,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相关费用则有可能相对较低。除此之外,如果事例的复杂程度极高,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那么费用自然也会相应地上升。因此,建议您在选择聘请律师时,务必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入的沟通,明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并签署一份详尽的委托合同

审查起诉中若发现侵占罪行,检察机关据案情处理。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情节轻微,无需刑罚或可免刑者,可不起诉。侵占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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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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