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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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犯罪是刑事案件之一,犯罪嫌疑人在首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还可以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这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职务侵占罪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吗

一、职务侵占罪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吗

职务侵占犯罪刑事案件之一,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遭到公安机关首次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此阶段,仅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从事相关工作。从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还可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以便为随后的庭审做好充分筹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初次接到公安部门的传唤或面临强制措施时,依法享有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的权利。在这个重要的阶段,律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临危之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随着案件进入到国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同样具备申请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接下来的法庭审理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严格保护,而且也是对司法程序公正性和透明度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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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属于一审阶段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会存在民事调解。
调解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进行了。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是必须要询问双方的事项。
调解的适用程序,即调解的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在哪些类别的诉讼程序中运用调解方式审结案件,终结诉讼。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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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阶段介入侦查的情况是什么?
检察院在批捕阶段介入侦查的情况是案件重大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对于及时、准确的查清犯罪事实,彻底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事实的方针,准确地履行控诉职能,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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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阶段是不是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影响非常大,诚信形象受到严重影响,银行的信贷、汇兑、取款,参加招投标等会受到严格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也会受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上了黑名单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鉴于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权威性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维护诚信形象,共同构建诚信环境,共同不诚信的一切行为。万一上了黑名单也不必过于紧张,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和对方协商和解,问题解决之后可以向人民申请撤下黑名单。
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吗
[律师回复]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予以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帮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2、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在侦查阶段能会见律师吗”以及“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吗”有了进一步认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所以如果一旦进入侦查阶段,最好尽快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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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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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是可以直接聘请律师进入的,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就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利申请辩护律师,因此在批捕阶段也是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委托辩护律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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