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押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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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想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手续,需要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事实和法律承诺。同时,要提供身份证、户籍等身份证明文件。按照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身份、工作和收入证明,以证明其有担保能力。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应该提供,以供参考。
取保候审押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取保候审押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手续通常需提交如下资料:

首先便是申请书,该申请书要求清楚明确地陈述申请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及申明申请人本人在执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事项方面所做的承诺。

其次,则需要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申请人身份标识的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户籍登记证明或任何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明文档。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可能还需向有关机构提交担保人的相关材料。此类资料包括担保人的身份凭证、工作履历证明以及收入来源证明等,用以证明担保人具备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能力。

此外,若申请人手头拥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相关证据,亦应尽可能地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手续需提交申请书,明确申请理由、事实及法律承诺。同时,提供身份证、户籍等身份证明文件。根据要求,还可能提交担保人身份、工作及收入证明,确保担保能力。若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不具社会危害性,也应提供,以供参考。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的

取保候审程序中,应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日起正式启动计算时限。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进行的最长取保候审期限皆为12个月。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若发觉不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便需尽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保证不给退怎么办

在实践操作中,取保候审保证金未能及时全额退还的情况并非无迹可寻,往往涉及法定理由。如您对此结果持有异议,首先需明确自身是否存在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范的不当行为。若查询过后并无发现违规之处,那么此时办案机关拒不退回保证金之举便可能于法不合。面对此种情形,作为当事人,您完全有权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然而,为了确保申诉成功,您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严格遵守了所有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您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此过程中,务必要妥善保管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为您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手续需提交申请书,明确申请理由、事实及法律承诺。同时,提供身份证、户籍等身份证明文件。根据要求,还可能提交担保人身份、工作及收入证明,确保担保能力。若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不具社会危害性,也应提供,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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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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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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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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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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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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