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在对毒品走私犯罪进行既遂判定时,通常需要从多个层面加以考量:
首先,实际交付毒品至买方是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即便毒品的交易尚未最终完成,但只要毒品已然步入交易环节,且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事宜达成共识并展开相应的交易活动,那么通常便可被视为既遂。
其次,倘若存在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了贩卖之目的进行毒品购置,甚至已经获取到毒品且正欲转手出售,尽管尚无买家接盘购入该批毒品,但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走私犯罪既遂判定,关键在毒品实际交付买方或进入交易且双方共识。未完成交易但进入环节且共识达成,常视为既遂。若确凿证据显示行为人购毒为贩卖,已获毒待售,无买家亦可能判既遂。
二、怎么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毒品走私案件可以被划分为行为罪,依据其完成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定罪量刑。
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即使存在物质性的损失或是可见的恶果都无关紧要,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如愿完成即可。
换句话说,有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到底发生了哪些实质性的损害或者负面的后果。
然而,这个动作的执行若达到了特定的标准,便可视为犯罪行为的完备。
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便是交易,在此基础上,行为者无论有无实际交付贵重物品,或者贩售毒品能否获得利润,这些因素都与案件的既遂无关。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怎么认定贩卖毒品罪构成
贩卖毒品犯罪的成立要件主要涉及多个关键环节:1.主要罪犯须为所有自然人,前提条件必须是已到达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2.主观意识形态上表现为故意为之,即在内心深处明确知晓属于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毒品后仍然进行贩卖活动。3.客观行为方面则体现为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这其中涵盖了各种可能的方式如合法买卖、非法走私、大规模及个体运输、制造毒品等。4.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对象便是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广大公民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在对贩卖毒品犯罪进行判定时,关键之处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贩卖意图及相应的实际行动。举个例子来说,毒品的源头、流向、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相关证据,以及行为人对此类毒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等因素,都是推断犯罪事实真相的重要根据。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贩卖数量大小,都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毒品走私犯罪既遂判定,关键在毒品实际交付买方或进入交易且双方共识。未完成交易但进入环节且共识达成,常视为既遂。若确凿证据显示行为人购毒为贩卖,已获毒待售,无买家亦可能判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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