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归谁管理
关于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问题,通常是由执行机关负责实施与监管的。具体来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由被取保候审人员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承担。执行机关将密切关注并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其中就包含了要确保他们严格遵循相关规则,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当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由实际居住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负责,确保严格监督。被取保人需遵守规则,未经许可不得离境,变更住址、工作、联系方式须24小时内报告,且随传随到。执行机关紧密关注,实施有效监管。
二、取保候审要去外地跟谁申请
在被准予采取保证方式的逮捕程序期间与监外监管期间里,倘若获得了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便具备了离境资格;
然而,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可随意离开所在地。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被保证方式的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有义务留在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或县级行政区及其所辖范围内,除非存在着合理并且合法的理由才能够获得准允请假。
尤其是那些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采取保证方式的案件,在其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或县级行政区及所辖的区域内办理有关手续之前,除应具有充足理由外,还须获得对案件采取保证方式的有权机构的明确认可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可谓是一项极其重要且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涉嫌罪犯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未经相关机构书面许可,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乡村;凡出现住址、职业地点变更或连络方式要求变动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监管机构进行报备等。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款,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与认错反思,申请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或是令其接受监视居住的管制,甚至可能对其采取逮捕手段。
取保候审人员的管理由实际居住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负责,确保严格监督。被取保人需遵守规则,未经许可不得离境,变更住址、工作、联系方式须24小时内报告,且随传随到。执行机关紧密关注,实施有效监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