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我归谁管理
在被依法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特定阶段中,被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受到执行机关严谨而有效的监管。作为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将取保候审的执行责任落实在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派出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派出机构需紧密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员遵守法规的行为,例如,他们不能够擅自离开发配保障区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在居住地址、工作地点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告知并报备负责执行的机关;并且,接到传唤讯问时应严格准时抵达相关场所并配合侦查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受执行机关严格监管。执行责任通常由被取保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承担。公安派出机构需监督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保障区域,变动住址、工作地及联系方式需24小时内报备,并准时配合传唤讯问及侦查执法活动。
二、取保候审我们要如何办理
若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触犯法律而遭到刑事拘留的被告方欲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请求采取保释等候行为,应遵循以下步骤及流程进行处理:
首先,被告方(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近亲)需提交正式的申请书至有关部门,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
其次,上述各部门应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核实审核,如果条件合规且满足取保候审所需资质,则可批准其进行保释等候;
最后,被告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在保释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司法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我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若贵方正面临取保候审事宜,首要之务便是严格遵循相关规则与条款,诸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严禁擅自离境;如住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于24小时内迅速上报至执行机关备案;传讯时需按时出庭接受审理等等。此外,还应全力协助相关部门推进事例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审判工作。若贵方为申请取保候审者,需呈交书面申请予办案机构,详细阐明取保候审缘由,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有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抑或是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务必保持通讯渠道顺畅,以便随时与办案机关互通事例进展情况。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受执行机关严格监管。执行责任通常由被取保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承担。公安派出机构需监督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保障区域,变动住址、工作地及联系方式需24小时内报备,并准时配合传唤讯问及侦查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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