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乃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适用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前提是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此外,在羁押期限届满后,若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关键措施,适用于:1.可能轻判或单处附加刑者;2.判重刑但无社会危险性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且不危害社会者。羁押期满案未结,亦可视情适用。
二、取保候审要一直呆在家吗
1、在取保候审期间获得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离开居住地的范围进行活动。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涉案人员未获正当理由情况下是不能离境或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境内的。
对于由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司法主体作出的执行强制取保候审命令的事项,负责执行的执法机构在批准该等取保候审者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取保候审决策的司法机关的书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多久再传唤人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内,针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具体时限并未明文限定为某一固定期限。一般来说,负责办案的执法机关会依据事例的成熟程度及其对于证人需求状况的判断,来确定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具体时间。通常情况下,当事例出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需要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或者需要其履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特定义务时,执法机关便会对嫌疑人下达传唤的指令。然而,传唤这一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当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更时,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取消取保候审的严重后果。
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关键措施,适用于:1.可能轻判或单处附加刑者;2.判重刑但无社会危险性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且不危害社会者。羁押期满案未结,亦可视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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