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些不适应条件
以下为您列举了部分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的情节:1.预测其具备继续实施新犯罪行为可能者。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明显现实威胁者。
3.具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供述等潜在能力者。
4.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打击报复者。
5.具有强烈自杀倾向或企图逃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下为您列举了部分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的情节:1.预测其具备继续实施新犯罪行为可能者。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明显现实威胁者。 3.具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供述等潜在能力者。 4.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打击报复者。 5.具有强烈自杀倾向或企图逃避者。
二、办取保候审需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吗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方面,无需获得被害者的谅解。
然而,仅需满足以下任一前提条件即可:
可能因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行而面临监禁处罚,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安全威胁;
倘若患有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期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为她们办理取保候审,但同样要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若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一般都是怎么判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手段,其是否成为定罪量刑环节中的关键要素与其最终的宣判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的关联性。而判决的实际结果往往受到事例的客观事实、确凿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所涉及的具体罪行及与之对应的诸多法律法规等诸多环节的紧密影响。从常规角度来看,倘若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轻微,例如初次犯罪或偶然型犯罪,并且犯罪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非十分显著,同时该犯罪者于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范,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意愿,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处诸如缓刑、管制、拘役或是相对较轻的有期徒刑等多种刑罚方式。然而,若被告犯下的罪行认定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而且犯罪性质属于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的范畴内,即使是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也无法确保他能够避免严厉的刑罚,比如长期监禁(比如有期徒刑)乃至永久剥夺自由(比如无期徒刑、死刑)等等。因此,需要结合上述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才能准确地判断犯罪者在经过取保候审程序之后的预期判决结果,而不是仅凭单一因素就做出过于简单化的判断。
以下为您列举了部分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的情节:1.预测其具备继续实施新犯罪行为可能者。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明显现实威胁者。 3.具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供述等潜在能力者。 4.可能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进行打击报复者。 5.具有强烈自杀倾向或企图逃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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