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范,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如下四种涉嫌犯罪之人:1.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等轻微刑罚者;
3.患有严重慢性病、生活无法自行照顾,或者是正处于怀孕分娩期间的女性,在预料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之情况下;
以及4.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前,因被羁押期限已满却仍未处理完毕,依法需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程序正常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适用几次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并无明确上限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已被逮捕或逮捕后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脱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要求他们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并不进行实际监禁或者暂时解除其监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3.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若选择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若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契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是面临相对较轻刑责可能性者;其次是可能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或者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身怀有孕或是正在哺乳婴幼儿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个体;最后就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后,又因为案件尚未完结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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