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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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受轻微刑罚者;2.可能受罚金、没收财产或附加刑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无社会危险性者;4.羁押期满而案件未结,需继续诉讼程序者。
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范,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如下四种涉嫌犯罪之人:1.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者;

2.可能被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者;

3.患有严重慢性病、生活无法自行照顾,或者是正处于怀孕分娩期间的女性,在预料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之情况下;

以及4.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前,因被羁押期限已满却仍未处理完毕,依法需实行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程序正常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适用几次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并无明确上限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已被逮捕或逮捕后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脱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要求他们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并不进行实际监禁或者暂时解除其监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3.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若选择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若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契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是面临相对较轻刑责可能性者;其次是可能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或者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身怀有孕或是正在哺乳婴幼儿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个体;最后就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后,又因为案件尚未完结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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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受轻微刑罚者;2.可能受罚金、没收财产或附加刑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无社会危险性者;4.羁押期满而案件未结,需继续诉讼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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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该怎么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三、检察院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四、公安机关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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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应的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附加刑的人; 2.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 3.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且对社会没有危害的人。 如果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结案,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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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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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
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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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为控制和调查犯罪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或是可能被判有较长期间的有期徒刑但是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出现对社会构成威胁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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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你好!《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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