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哪几种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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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对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可以适用罚款、拘役或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没有社会危险性; 3.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但不危害社会; 4.已经被羁押,且案件在期限内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 以上这些情况都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
取保候审有哪几种条件

一、取保候审有哪几种条件

取保候审的严格条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如可能涉及到判处罚金、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时,原则上是能够实行取保候审的;

其次,若可能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的,也是有机会提出申请的;

再次,如果犯罪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样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条件严格,包括:罚金、拘役或附加刑可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且不危害社会;羁押期满案件未决需取保。这些情形均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二、取保候审要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1、基本义务: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构进行汇报;

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2、特别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件等相关文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多久才结案没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事例本身未必能够顺利解决。事例的处理时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事例的繁琐程度和证据收集的状况等。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后,确认犯罪事实明确并且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可靠且充分,该部门就可能依法将事例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之后,也许会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申请。假如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事例将会进入到法庭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做出最后的定罪裁决及量刑决策。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没有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最终可能会撤销事例,但是具体的撤销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是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取保候审条件严格,包括:罚金、拘役或附加刑可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且不危害社会;羁押期满案件未决需取保。这些情形均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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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被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立法适用的附加刑罚;其次,若其所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再次,如果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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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种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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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患有十分严重之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居民,以及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等人群,并且这些私人生活因素不会导致这类犯罪嫌疑人对公众产生任何形式的风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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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认定有几种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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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前一段取保候审现在开庭,请问取保候审后开庭前收监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般是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予以拘留或逮捕。
  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会予以拘留或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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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贩毒被公安机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解除,案子交到检查院再次取保候审,这种
[律师回复]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现就几种常见情形下认定贩毒数量所需的证据分述如下:
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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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几种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关键的强制措施。它适用于多种情况,比如预计的刑罚较轻,像管制、拘役这类;或者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又或者犯罪者由于生病、怀孕等特殊情况需要人道关怀;还有羁押时间已经超过案件审结所需时间的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和公正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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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取保候审,交警说可以取保候审,怎么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一)人民的规定:指控犯罪的限制、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的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  
(三)公安机关的规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统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有权决定的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经本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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