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条件有哪几种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举措,主要是为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刑期、拘役或是需要独立适用附加刑罪行的嫌疑犯设立,同时也适用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身体疾患、无法独自料理日常生活的人,孕妇,以及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此外,对于那些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不会故意逃避法律的制裁;
2.由于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得到特别的照顾和关注;
3.不会对司法程序造成任何阻碍,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决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享有决定取保候审权限的法定机构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
当上述各主体在处理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对于具有以下各类情况者,可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后果的嫌疑人、被告人;
(三)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育有胎儿或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给予取保候审并不怕引起社会危害性后果的话;
(四)针对羁押期限已到却仍未结案,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
在这些情况下,均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执行取保候审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条件必须要律师吗
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并不必定要求其搭档有律师参与其中。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定的条件主要包含有:犯罪分子所涉及的事例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事例审理工作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同时,也适用于严重病患、生活不能自理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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