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最高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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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轻重与情节和后果密切相关。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或造成极其严重的重伤、残疾,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伤害的手段、位置、后果、主观恶意以及自首、立功等情况。对于那些极端残忍地导致他人终生残疾且毫无悔改之意的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故意伤害罪最高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一、故意伤害罪最高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犯罪行为,其所能达到的最高量刑标准主要是由犯罪情节以及所产生的后果来决定的。通常而言,若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严厉的惩罚。在进行量刑判定时,司法机关将会对伤害的手段、伤害发生的具体部位、伤害引发的后果、犯罪人员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例如,若犯罪分子采取了极其残酷的手法,酿就被害人终生残疾的悲剧,没有表现出半点忏悔之情,且有意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很可能会受到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量刑严重性取决于情节与后果。致人死亡或极端残忍重伤致残,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量刑时,司法机关综合考量伤害手段、部位、后果、主观恶意及自首立功等。极端残忍致终生残疾且无悔意者,将面临更重刑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们国家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法律制裁程度是这样设定的:

根据情节严重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不同惩罚。

若进一步加重其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比如致使受害人重伤,则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与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若是间接或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令受害人体会到永久性的肉体、精神创伤——即造成严重残疾,那么这种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索性被判处死刑等待遇。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另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量刑起点是多少元以上

对于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件,其量刑起点并不仅仅是由“金钱数额”所决定的,还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虑,包括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等等。在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遭受重伤并且留下永久性的残疾,都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甚至终身监禁,直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在确定量刑起点时,我们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法,被告人是否积极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以及是否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等等多个维度的因素。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罪导致人身死亡的事件,其量刑起点都是在十年有期徒刑这个范畴之内。然而,如果事件的具体情节极为恶劣,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非常巨大,那么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严重性取决于情节与后果。致人死亡或极端残忍重伤致残,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量刑时,司法机关综合考量伤害手段、部位、后果、主观恶意及自首立功等。极端残忍致终生残疾且无悔意者,将面临更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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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2014年1月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实行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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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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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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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有哪些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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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③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这里涉及对最高(限)额含义的理解问题。对最高额的含义通常有两种理解,即最高发生额或最高余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将最高额明确规定为“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是很有必要的。对最高余额,仍然有两种理解,即最高本金余额和最高本息合计余额。依照《担保法》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范围似乎没有确定的可能,理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一个变数,只有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以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才能确定,而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对一个尚未发生,且不确定是否发生,发生金额是多少进行确定,从逻辑上讲是说不过去的,结果也仍然是不确定的。《〈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清偿程序:“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程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从这一规定上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也应是属于优先拨付的范围。只有当主债权得以清偿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才得以最终实现。对抵押权实现的费用,笔者以为不应列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虽然通常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限额,但由于《〈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一物多权,余额提存的规定,仍然会对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列入抵押担保范围构成威胁,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列入优先拨付的范围,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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