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移交检察院
按照常规,在当事人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对该拘留行为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一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批量作案以及与他人组成犯罪团伙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从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开始,检察院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常规下,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刑拘后三日内须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一至四天。对流窜、批量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期限最长延至30日。检察院自收申请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保释出来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阶段,若当事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了保证金,那么便有可能获得保释。
所谓取保候审,其实质上是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对于那些遭受刑事追诉但尚未被严厉的刑事羁押的人士,为了有效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会责令他们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刑事拘留会坐牢不判刑吗
刑事拘留并不一定预示着犯罪者将面临漫长的监狱服役或者严厉的刑法处罚。换言之,刑事拘留仅仅属于刑事法律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项临时性举措,其主要动机是为确保整个刑事事例的审理过程得以顺畅通达地进行下去。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给予刑事拘留的待遇,此案便正式步入侦查程序的轨道。倘若侦查阶段结束之时,相关证据确凿无疑且足以支持事例走向下一步发展——即将该案移交至检察机关审阅并决定是否提出公诉,那么检察院有权因应其认为合适的理由对事例发起指控,进而使得法院有机会按照事例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法律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裁决与惩处。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发现无犯罪行为存在,或者犯罪程度显著轻微,以至于根本无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该事例则有可能被宣告撤销,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因此而面临判决坐牢的风险。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流程中暂时性的一环,其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后续可能产生的坐牢或判刑的结果。
常规下,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刑拘后三日内须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一至四天。对流窜、批量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期限最长延至30日。检察院自收申请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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