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什么救济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若被拘禁者认为其适用存在瑕疵或不足之处,可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其次,倘若公安机构对原决定予以维护,当事人仍有权向上一层级的公安机关请求检讨并进行复核。除此之外,在所涉案情被移交至检察院所辖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之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有权利向检察院表达自身观点,若检察院认定该拘留决定并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则须立即将被拘禁者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存瑕疵,被拘者可维权:即向公安申诉,不服可向上级公安复核。案件转检察院审查时,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向检察院陈述意见。若检察院认为不符逮捕条件,公安须立即释放。
二、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有什么区别
关于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之间的显著差异:
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决策实施的刑事拘留制度,以及由公安部门专责执行的治安拘留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主要针对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而治安拘留则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形成犯罪事实的违法者。
在拘留时间上,刑事拘留的羁押期最长可达37天,而治安拘留的羁押期则最长为2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被广泛采用,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于那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疑犯人群,其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这种手段所体现出的特性是临时性的以及预防性的。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它主要适用于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同样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和执行。关于这两种措施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它们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次,它们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再者,它们的羁押期限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期限则通常在15天以内;最后,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各有不同,刑事拘留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程序,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
刑事拘留存瑕疵,被拘者可维权:即向公安申诉,不服可向上级公安复核。案件转检察院审查时,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向检察院陈述意见。若检察院认为不符逮捕条件,公安须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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