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要解除
在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将予以解除。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义务和承诺,那么一旦案件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正式生效等情况出现,便有必要终止取保候审。举例来说,当案件经全面审查并最终确定取保候审人员未犯有罪行或者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便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嫌疑人、被告人守法且履行义务后,案件调查结束、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生效时,即应终止。如经审查确认其无罪或无需担责,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情节轻微的
关于取保候审与犯罪情节轻重的关系,实则并非完全包容。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使用范围极为广泛。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判定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处罚;抑或是他们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同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倘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再者,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最终的定罪量刑,仍需依据全案证据以及具体事例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取保候审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嫌疑人、被告人守法且履行义务后,案件调查结束、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生效时,即应终止。如经审查确认其无罪或无需担责,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