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最多几次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针对取保候审这一环节尚未有明确定义的次数界限。
然而,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此类法律措施不太可能被反复更改。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创设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减轻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是否准予采取取保候审以及是否应当调整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必须要全面权衡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次数无明确限定,但司法实践中多避免反复更改。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畅同时减少对嫌疑/被告人自由的限制。决定是否采取及调整,需综合考量案情、危害性等因素。
二、取保候审多久能出来
若满足取保候审之条件者,由提交申请至审批、核准为止,通常需历时约一周时间。
待批准通过之后,须于24小时内得以执行缓刑,然而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
(一)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役外刑者;
(二)既有可能被判有限期徒刑处罚,同时采行取保候审又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之行为者;
(三)若染患重大疾病、其生活无法自理,抑或孕妇及哺乳期母亲,实施取保候审而不会导致社会危机性之行为者;
(四)若羁押期间已届满,案件仍未侦查终结,尚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若已被羁押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请之律师,皆享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之权利。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
公安及司法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给出是否许可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案件不严重才可以解除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只受事例严重程度影响。取保候审挟括在刑事强制措施范围之内,其解除可能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与决定。首当其冲的便是如果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证实被取保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予以解除。第二,倘若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已过且事例尚未审结完毕,同样也需解除。此外,如果发现被取保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等,这将可能导致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从而使取保候审的效力终止。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解除是一项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收集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
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次数无明确限定,但司法实践中多避免反复更改。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畅同时减少对嫌疑/被告人自由的限制。决定是否采取及调整,需综合考量案情、危害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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