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涉及多次挪用行为且总计数额较大时的立案标准如下:若该行为导致资金归属于个人私有或借予他人,涉案数额需达到了人民币六万元及以上,并且在涉案金额未超过三个月期限内仍然未能归还;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尽管涉案金额低于前述标准,但是却出现了挪用资金行为多次发生的现象。对于这类复杂情况,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挪用行为的次数、金额、持续时间以及具体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即便每次挪用的金额并未达到单独立案的标准,然而当这些行为累积起来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时,同样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而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且数额较大立案标准:资金归个人或借他人,达六万元及以上未还;或金额未达标准但多次挪用。考虑次数、金额、持续时间及用途。累积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严重后果,视为犯罪立案侦查。
二、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通常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之便,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占为己有并私自拨付他人使用,或者将资金进行借贷操作,且金额达到了特定的界限值,以个人名义保存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亦或是虽然没有达成三个月的期限,但涉案金额符合某些条件并用于赢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相关单位的合法资金使用权。
相比较于更为严重的职务侵占罪行,挪用资金犯罪在法律上的认定程度相对较为宽松。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对于那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所达到的何种程度,方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最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和量刑标准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
例如,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涉及到违法活动的几种情况,其起始点的数额设定均按照本解释中与挪用公款罪相似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涉及到违法活动的几种情况的标准设定来确定,即按照规定的两倍来执行。
因此,简而言之,只要挪用资金的数额等同于挪用公款的两倍即可视为触犯了刑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因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话,则额度达到五万元即可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使得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上升到了十万元以上,此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42万元怎么判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刑法》的明文规定,倘若个人或团体滥用、侵占、转移挪用资金达到420,000元人民币以上,则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量犯罪者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规模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若犯罪者能主动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那么法院在量刑时或许会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反之,若挪用资金的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犯罪者拒绝认罪,那么他们很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起刑事事例因其独特的案情和证据而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因此最后的判决结果必须依据法院对具体事例的事实认定及相应证据予以依法宣告。
“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且数额较大立案标准:资金归个人或借他人,达六万元及以上未还;或金额未达标准但多次挪用。考虑次数、金额、持续时间及用途。累积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严重后果,视为犯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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