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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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满后,若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违反规定,办案部门会终止相关措施,并通知相关方。解除取保候审可能说明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比如调查结束后,若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办案部门可能会撤销案件;要是认定犯罪了,就会把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何办

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如何办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触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办案部门有义务立即终止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同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属机构。通常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或许暗示着案件正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例如当案件调查工作全部完成,并且考虑到犯罪嫌疑入并不构成犯罪或其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再进行刑事追责时,办案部门可能会决定撤销此案;反之,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案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满后,若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违规,办案部门需终止措施并通知相关方。解除取保候审可能意味着案件深入,如调查完成且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办案部门或撤销案件;若认定犯罪,则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乘坐高铁吗

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在获得相应的执法机构许可之后,可以乘坐高速铁路交通工具。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涉案人员未得到执法机构的授权批准前,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倘若他们的住址或者工作单位有所变更,则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待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离开原住址及原工作单位,切勿私自离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理

针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这一严峻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首先,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司法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案情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向公众公开表达忏悔之意,经审判机关批准后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可以依法将其逮捕。其次,对于此类罪犯所犯下的新罪行,应与此前已经被认定的罪行合并处罚,即实行数罪并罚。在这时候,司法机关会全体重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事实、情节轻重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然后据此做出更为严密和严厉的司法处置,例如将其逮捕。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取保候审期满后,若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违规,办案部门需终止措施并通知相关方。解除取保候审可能意味着案件深入,如调查完成且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办案部门或撤销案件;若认定犯罪,则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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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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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处理: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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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判刑吗
取保候审期满,是否判刑需依据案情。刑诉法规定最长12个月。期满若无阻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形或不应负刑责,应解除措施。判决前或后解除不影响判决。判刑取决于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非仅期满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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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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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相关案件仍未能得以妥善处理,且未发现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则取保候审将于十二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届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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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举证期限届满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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