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刑事拘留嫌疑人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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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一般不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不过,在检察院自己办理的案件中,检察院是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流程是这样的:检察院先审查案件材料,要是发现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责,而且情况比较紧急,就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然后把决定书交给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检察院如何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检察院如何刑事拘留嫌疑人

检察院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行施刑事拘留之权。刑事拘留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在此类任务之中进行具体落实和实施的。然而,也有例外存在于特殊情境之中,即若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当中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此时检察院也是有权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关于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流程,首先检察院需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情况紧急之时,便可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当这一拘留决定正式生效之后,检察院将会向公安机关递交拘留决定书,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此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院通常不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此职责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流程包括: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追责且情况紧急时,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递交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我们的检察机关会对公安局的各项工作进行严谨的监督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会借助审阅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等方式,严格审查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保证执法公正性;

其次,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必须,可派遣相关人员参与到公安局针对重大案件的深入讨论以及其他各类侦查活动中,加强协作与交流;

同样,我们也会对涉案当事人或者相关诉讼参与者所反映的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违反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如何决定是否要起诉

检察院对权力侵害事例进行判决的关键,在于全面深入地审视事例所带来的证据,以及审查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性。首先,他们需要评估提供的证据的充足性、合法性以及它们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要这些证据确凿可靠,同时获取方式合法合规,便能够成为起诉刑事犯罪的实质性前提。再者,检查机关还需斟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达到标准。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相关罪行的规定要求。另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他们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等等。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事例,检察机关可能选择不予起诉。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况也将被纳入考虑范畴。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忏悔,或者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那么这些都可能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产生影响。总而言之,检察院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出是否起诉的最终决定。

检察院通常不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此职责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流程包括: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追责且情况紧急时,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递交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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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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