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前是否必须拘留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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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前不一定得拘留犯罪嫌疑人,具体得看案情复杂程度和潜在社会风险等因素。一般来说,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就不会被拘留,而是采取取保候审。要是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比如可能逃跑、销毁证据什么的,那就常常先拘留起来。法律适用的时候,得综合考虑这些情况。
取保候审前是否必须拘留

一、取保候审前是否必须拘留

在决定进行取保候审之前,并不必然要先行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实际上,是否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潜在社会风险等等。一般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刑罚较轻,那么针对其的强制措施很有可能并非拘留,而是根据实际案情,权衡利弊后选择取保候审。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具备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可能逃逸销毁证据、串通口供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等,则通常会首先采取拘留措施。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取保候审前不一定需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否拘留受案情复杂度和潜在社会风险等因素影响。轻罪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拘留而采取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如可能逃逸、销毁证据等,则常先拘留。法律适用需综合判断。

二、取保候审不被判刑

即使已经取得保释等候审判的机会,也并不意味着罪犯肯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实际上,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并不等同于罪犯无罪或绝对不会受到惩罚。

取保候审之后,还需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物是否真的实施过犯罪行为。

一旦证实其涉及到犯罪活动且证据确凿,即便在通过检察院提出公开审理并将相关案件移送至法院进行裁决之后,罪犯仍然面临着被判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多久结案需要办什么手续

针对取保候审的终结期限问题,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固定且明确的标准可以遵循,因为这主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事例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状况等等。通常情况下,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仍然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审查以及审判等环节。如果事例的事实清晰明了,证据充足有力,那么就有望能够迅速地进入审判阶段并最终完成结案;然而,若是事例较为复杂,那么所需耗费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至于相关的手续方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同时,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执行机关将会对该事项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取保候审前不一定需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否拘留受案情复杂度和潜在社会风险等因素影响。轻罪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拘留而采取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如可能逃逸、销毁证据等,则常先拘留。法律适用需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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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必须要拘留吗
取保候审阶段是否必须先行拘留我国法律赋予公安部门广泛的刑事调查权力,当其对某种刑事案件立案进行调查时,有权在案情调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若经批准对嫌疑人予以逮捕或刑事拘留,则需将其移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前,并未规定必须先行拘留。举例来说,若已被逮捕的嫌疑人,当其逮捕期限届满之后,如果案件尚有待于进一步侦查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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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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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涉及到的案件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前都必须首先执行拘留这一程序。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拘留方式则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本身的情节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来综合判断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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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必须刑事拘留吗
取保候审的前置程序是否必须是刑事拘留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政府相关机关所执行的强制措施种类繁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当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在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若决定对其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则必须将其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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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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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必须办理拘留证吗
在正式开始取保候审之前,其实司法机关并不是一定要先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案件的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法律强制措施。拘留也是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啦。但是,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也可以直接取保候审,而不需要先拘留。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才可以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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