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前必须办理拘留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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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正式开始取保候审之前,其实司法机关并不是一定要先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案件的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法律强制措施。拘留也是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啦。但是,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也可以直接取保候审,而不需要先拘留。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才可以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哦。
取保候审前必须办理拘留证吗

一、取保候审前必须办理拘留证

取保候审之实施前,并不一定需要先行颁发拘留证。取保候审为一种司法机关为了确保案件诉讼进程顺利进行,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系列专门的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之中的一种。与此同时,拘留亦属于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中的一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司法机关可能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无需经历拘留这一程序。通常来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等,便可直接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实施前,并非必须颁发拘留证。其为司法机关为保障案件诉讼顺利,对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之一。拘留也是其中一环。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可直接取保候审,无需拘留。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规定,如可能判管制、拘役、附加刑,或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威胁公共安全,即可启动该程序。

二、取保候审审结开庭的话是传唤还是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接受传唤时一般不会再次遭受拘留的待遇,然而具体的情况仍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此过程中若该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法定义务,以至于必须对其实施逮捕加以惩罚的话,那么检察院则有权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的处罚

一般而言,法院在传唤被告人出庭审理案件前会提前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随时响应传唤前来法庭应诉。

所谓“取保候审”,即公安局通过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确保其服从调查且不会有意逃避或阻扰侦查工作,同时保证人可以随时听从传唤随传随到,这是一种监外监管的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活动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必要的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对象;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威胁社会安全的罪犯;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母乳喂养自己孩子的孕妇和哺乳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者;

最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案件尚未得到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行为立即被察觉、亲眼目睹或指证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如果满足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都可先行拘留:

(一)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确凿犯罪证据的人;

(二)因受到被害方或其他在场者的指控而成为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确切犯罪证据的人;

(四)在犯罪后,意图自尽、逃跑或者挥霍无度的人;

(五)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的人;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件不明的人;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重大嫌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审限多久

在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需要依据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实际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是对原有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中间阶段,并不代表事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处理结论。因此,被采取该类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而擅自离境或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改变时,在24小时之内立刻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将面临被取消取保候审或对强制措施做出相应变更的风险。

取保候审实施前,并非必须颁发拘留证。其为司法机关为保障案件诉讼顺利,对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刑事法律强制性措施之一。拘留也是其中一环。特殊情况司法机关可直接取保候审,无需拘留。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规定,如可能判管制、拘役、附加刑,或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威胁公共安全,即可启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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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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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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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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