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是拘留过程的终结,而仅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种变更强制措施的手段。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了确保那些尚未经历过逮捕或者已经经过逮捕但仍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于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情况发生,依法要求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然后再开具相关保证书予以明确,以保证这些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按照要求随传随到,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套强制措施体系。通常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或者辩护人均有资格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司法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非拘留终结,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避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申请。司法机构应在三日内答复。
二、取保候审半年了是否能解除了
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施以刑事强制手段之一,即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不擅离所处地点、不故意扰乱侦查工作且能随时接受讯问。
如存在如下几种情况者,则应予以撤销该项措施:
(一)被告有可能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二)被告人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威胁;
(三)被告人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他人;
(四)被告人有可能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
以及(五)被告人有可能意图自杀或逃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半年怀孕怎么办
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妊娠状况时,通常并未对该期的取保候审行为带来直接影响力。然而,司法部门在审理事例过程中,会充分顾及并处理此类特殊情况。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怀孕中的妇女在接受相关强制措施以及量刑时,理应享有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政策。在未来的事例进程中,司法机构或许会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处罚力度。此外,您还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必须随时听从传唤,不得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等。若因怀孕而导致行动受限,请务必及时向执行机构报告,并详细阐述相关情况。总而言之,尽管怀孕这一因素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但事例的处理仍然会以事例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判断。
取保候审非拘留终结,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避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申请。司法机构应在三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