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在常住地吗
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是在罪犯的经常居住地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场所,通常是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相配套的法制规章制度所予以确定。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优先选择罪责人员、被告者的居住场所执行为取保候审,但是若他们的居住地环境对取保候审执行造成了阻碍,或是存在着其他可能影响到执行效果的问题,那么有可能会设定位于其他适宜区域的执行场所。对于取保候审执行场所的确立,我们需要全面权衡众多因素,比如方便监督管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执行地非必在罪犯常住地,依案情及法制规章确定。首选罪责人员、被告者居住地,若居住地阻碍执行或存其他问题,则可能设定其他适宜区域。确立时需权衡监督管理、诉讼程序顺畅等因素。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施取保候审程序之后,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二,可能因触犯刑法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期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其三,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妊娠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致于引发社会危险性者;
其四,即使经过长期羁押,仍未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继续实行取保候审措施者。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任务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怎样才不会收到起诉
解除刑事拘留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表示该案已宣告终结,而是否有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起诉,则需要具体地依据事例所涉及的全面事项以及相关的证据来加以分析研判。在解除刑事拘留并实施取保候审之后,想要避免被提起诉讼的关键环节在于,首先需要审查事例本身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充足且确凿。若由于犯罪行为本身模糊不清或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又或是犯罪情节极端微小,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以至于无法视其为犯罪,那么很有可能该人将不会遭到进一步的起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必须随时接受传唤,不得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亦不得销毁或篡改任何证据。此外,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展现出诚恳的认罪悔过态度,这对于事例的处理结果也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最终是否会被提起诉讼,仍然需要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取保候审执行地非必在罪犯常住地,依案情及法制规章确定。首选罪责人员、被告者居住地,若居住地阻碍执行或存其他问题,则可能设定其他适宜区域。确立时需权衡监督管理、诉讼程序顺畅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