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没事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绝非意味着万事大吉。取保候审是一项独特的刑事法律制度,这一举措特指在施行过程中的刑事诉讼阶段,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捕获或是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预防他们逃避司法追究、推动案件侦破、开展起诉工作以及审理判决工作,有权责令这些人员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且出具相关保证文书来保证其能够在接到传唤时快速现身,当然也包括不必进行羁押或是暂时解除羁押这样的强制措施。然而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对于该案仍然保持着持续的侦破行动,假如经过深入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法法定序之后,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确存在过错且构成犯罪,那么他们依然要面对相应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免罪,是刑事法律制度,针对未捕获或需改强制措施者,预防逃避、推动侦破、起诉和审判。需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可暂不羁押。司法机关仍持续侦破,若最终确认犯罪,将受刑事惩罚。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被刑事追究但尚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借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采取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保释金等方式,同时要求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照传唤随时出庭候审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保障手段。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已经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的报告说明;
(3)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时,务必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媒介、言论或行为来影响证人的真实陈述与证言;
(5)严禁故意销毁、破坏或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同案犯窜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什么时候解除执行
保证人进行取保候审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解除:首先,当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内始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到事例完结之时,若该人员最终被证明为无罪或者仅受到轻微处罚甚至被撤回原有强制性措施;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时间跨度结束,保证人性命共同体的责任自然而然地随之终止;最后,当保证人察觉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却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虽然提出了报告但并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预防措施,此时便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相应处理。总而言之,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何时得以解除,不仅取决于事例的整体进程,而且还取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现实表现,且一切都必须以法律程序以及司法机构的裁决作为唯一准绳。
取保候审非免罪,是刑事法律制度,针对未捕获或需改强制措施者,预防逃避、推动侦破、起诉和审判。需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可暂不羁押。司法机关仍持续侦破,若最终确认犯罪,将受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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