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羁押最多几个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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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羁押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七天。一旦正式被批捕,羁押期将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通常不超过两个月。但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发生在偏远地区或具有重大复杂性,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但需要省级检察院批准。对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不过这需要由省级检察院决定。
刑事拘留羁押最多几个月

一、刑事拘留羁押最多几个月

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日。然而,若当事人被正式批捕,其羁押期将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通常而言,侦查阶段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节复杂且期满仍未得到调查结果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对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重大复杂的案件、大型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牵扯范围广大、收集证据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应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期限。对于可能被判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若在上述期限结束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或决定是否再度延长两个月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拘留期间羁押一般不超过37日。正式批捕后,羁押期依案件情况定。侦查阶段羁押期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1个月。偏远、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需省级检察院批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由省级检察院决定。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保障措施,可谓是一种活跃于诉讼领域的行为,其内在价值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并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

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一种惩戒手段,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机制,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两种途径,去纠正涉及普通违法行为的人们的错误行为。

其次,两者的法律依据也分别存在差异,刑事拘留是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实施的,而行政拘留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和法规

再者,他们所适用的对象群体也完全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涉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

反观行政拘留,其所面向的则是那些有轻度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群。

最后,两个措施的羁押期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通常来说,轻微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期最长长达1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组织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则为37天。

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拘留后的调解由谁主持

刑事拘留事例之后的调解事宜,一般情况下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主导方将根据事例所处的不同阶段及事例性质来决定。在事例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会承担起调解工作的主要责任。然而,若事例已经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也有可能会主动介入并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例正式进入到审判环节,法院便会成为调解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事例都能够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通常只适用于那些由于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事例;此外,还包括了除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事例。另外,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并不适合参与调解程序。

刑事拘留期间羁押一般不超过37日。正式批捕后,羁押期依案件情况定。侦查阶段羁押期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1个月。偏远、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需省级检察院批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由省级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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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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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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