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效力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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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用欺骗手段签订合同,然后非法占有财产,导致对方遭受巨大损失。这可不行,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主要看有没有故意、用什么手段、诈骗金额有多少。一旦构成犯罪,就要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还要交罚金。这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大家的合同权益。所以,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别被人骗了!
合同诈骗罪的效力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的效力规定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系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署、履行各类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法,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财物损失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该罪名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于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制裁方面,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具体案件的认定过程中,往往需结合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实施的行为方式、所造成的诈骗金额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必将承受严厉的刑事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涵盖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主刑,同时也可能伴随罚金附加刑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合同签履中虚构或隐瞒真相,致对方损失较大财物的犯罪。其法律效力在于惩戒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权益。认定时综合考虑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诈骗金额。构成此罪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严厉刑罚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在构建一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裁决时,必须明确规定,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即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而在这个犯罪类别下,罪犯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需要依照情况进行罚款。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从而从对方当事人那里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一般法院怎么判

在审理与判决针对合同诈骗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事例之时,相关法律的适用主要是根据具体的犯罪金额以及罪犯的作案情节进行裁决的。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在合同订立及执行的过程中所涉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做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根据其实际涉及的金额大小,由法院判决罪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加罚金的刑事处罚。当犯罪行为达到更为严重的程度,如涉及金额巨大或产生了诸多恶劣影响时,法庭将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发予罚金作为惩罚。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例如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庭将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几个关键概念的具体标准,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在量刑过程中,法院还会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起事例。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合同签履中虚构或隐瞒真相,致对方损失较大财物的犯罪。其法律效力在于惩戒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权益。认定时综合考虑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诈骗金额。构成此罪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等严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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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今年为了利益,进行了合同诈骗,现在已经被举报了,就想了解一下诈骗合同效力单位责任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朋友做生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才发现里面的多数为欺诈条款,请问一下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谢谢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如果你对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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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很严重:犯罪的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罚款,具体的刑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合同诈骗罪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违反了诚信和合法的原则。 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犯罪人赔偿因为诈骗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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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诈骗,借条该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借条和收条区别: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你应该在该欠条出具两年内向,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
2、明确约定利息。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
3、借款期限。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3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3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4、提供担保。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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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贷款诈骗贷款合同效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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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1、有效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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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同事的弟弟最近在找工作的时候因为很多事情不太懂遭到了合同诈骗,请问无权处分合同欺诈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
一、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来说,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效力待定的,而是无效的,理由见《合同法》第48条、第52条。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合同有效,理由见《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相对人可以向财产的真实权利人或被代理人请求予以追认代理权或处分权,在请求追认期间,合同仍是无效的,理由见《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后授权的,该合同有效,理由见《合同法》第51条。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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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前段时间去看房,本来他不想买的。但第三方欺诈胁迫让他签合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第三人欺诈胁迫对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律师回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意思表示的目的,就是将以建立、改变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意思表现出来,以期促成所希望之法律效果的发生。[11]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想要表达或者相信要表达的内容,与其已经表达、且相对人已经受领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时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想要表达的意思,与善意的相对人受领的、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而作出的表示内容之间,究竟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立法政策上,是立法者对有瑕疵的合同进行考量时,“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何者具有优先价值的抉择。
法的安全由“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组合而成。静的安全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其不能随意被限制或者被剥夺;动的安全强调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合同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时,法律若肯定当事人一方的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即是偏重于保障静的安全;相反,法律若否定当事人一方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则是偏重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结合上文所归纳的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模式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可以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价值考量及其合理性。
《法国民法典》所规范的效力模式,是第三人实施欺诈以构成重大误解为限、第三人实施胁迫则无条件属于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第三人欺诈而言,实质上否认了第三人实施欺诈单独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因此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第三人胁迫而言,则偏重于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静的安全。《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效力模式所规范的,是无论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该项欺诈或胁迫的事实,表意人均有权撤销该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由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这一效力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严格区分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的后果。以《荷兰民法典》与《巴西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则没有区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而予以不同规定,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是当事人一方撤销该合同的条件。问题是,哪一种效力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呢?
比较法上对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后果作出不同规定,其理由在于:第
一,第三人欺诈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明显大于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在第三人欺诈中, 本来需要当事人一方自己正确收集情报的,但当事人一方却怠于收集而陷入错误,当事人一方本身对于错误表示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且对于错误表示的做出也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因当事人一方缺乏意思决定的自由,其对于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不具有过失,对于第三人胁迫行为的发生也不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因此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欠缺可归责的前提。[12]第
二,在第三人欺诈中,尽管当事人一方以不正确的事实认识为前提,但其意思表示仍是自由作出的;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自由本身受到了侵害,其意思表示的作出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因此,相比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一方的侵害更为严重。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要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要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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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合同是否还会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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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但现行的法律如此规定是否合理却值得商榷。因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甲因农作物遭虫灾,急需一种农药,遂与乙签订合同购买农药。乙在收受了甲给付的贷款后逃匿,但很快被抓获。经查,乙虽有农药但根本无意发货,只想非法占有甲的贷款。依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乙显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甲无法取得所需农药。为甲利益起见,应认定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甲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撤销权,如果甲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甲选择要求乙履行合同,也应予支持,即认定合同有效,乙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义务。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对欺诈而立之合同,没有认为是绝对无效,而认为也可撤销或变更。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也应作如是观。
研究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对于区别合同诈骗与违约、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与违约有三个共同点:

一,不论合同是作为犯罪的手段,还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存在是它们共同的前提。第
二,都有不返还对方钱物的行为,第
三,都有未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于前两个共同点,笔者不持异议,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并不是合
同诈骗与违约的共同点。
通常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违约的区别有三:一是看数额是否较大:二是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看是否有生效合同的存在,显然,第三点区别也是不严谨的,正如上文所论,合同诈骗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尽管违约必须以有约为前提,但合同诈骗罪却不以合同无效为必要。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传统上认为有如下方面:

一,故意内容不同,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欺诈只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第
二,合同效力是无效还是可撤销不同。第
三,是否通过履行合同而实现不同。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和谋取不当利益,有时也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故意内容、行为手段都没有质的差别,合同诈骗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因而将其纳入刑法领域:如前文所说,合同效力问题也不应看作两者区别之标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条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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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二、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了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看了上面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小编详细大家应该清楚了这两者的区别,上面有说就算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规定,互不影响,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此类知识请咨询365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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