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取保候审担保规定尚未宣告废止。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性强制手段,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主要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大类。
其中,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在于密切关注被取保候审人士的行为动向,确保他们严格遵循所有相关的行为规范。而对于保证金而言,它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一种直接鞭策与约束力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解除与否以及担保方式的处置问题,都必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及法律程序进行严谨的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现行取保候审担保规定未废止,为刑事司法关键手段,分保证人与保证金两类。保证人需监督被取保人行为,保证金则作为直接鞭策。解除与担保方式处理,需依案情及法律程序严谨决策。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批捕
在经历了取保候审程序之后,是否将嫌疑人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该名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关的逮捕规定和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可能性,都将触发重新进行逮捕行动的机制:(1)极有可能实施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
(2)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治安构成实际威胁的;
(3)可能会销毁、篡改相关证据,阻止证人陈述事实真相或故意与同案人员提供虚假口供的;
(4)可能会针对被害者、揭发者、检举者实施报复性的攻击、打击行为;
(5)有明显的自杀倾向或是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
然而,若经核实,以上所有情况均未出现,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该嫌疑人将得以保证自由活动的权利而无需再次受到逮捕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取保候审后案子到检察院多久通知开庭审理
关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相关事例的进展情况及检察院何时会传唤被告进行庭审,没有严格规定的标准。当相关事例依法移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将对该事例展开全面审查工作。一般而言,这一审查期限固定为一个月,然而针对那些较为严重或复杂的事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然而,若事例需要进行补充侦查,那么检察官则会将其退回给公安机关,由后者负责补充侦查工作,并给予一个月的宽裕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待检察院完成所有审查程序并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之后,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开庭日期。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公诉请求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事例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例,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事例,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期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现行取保候审担保规定未废止,为刑事司法关键手段,分保证人与保证金两类。保证人需监督被取保人行为,保证金则作为直接鞭策。解除与担保方式处理,需依案情及法律程序严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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