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可否重复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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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判决后一般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司法措施,其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部分自由,以确保他们能够参加诉讼。通常情况下,除了突发的重大变故或法定的特例,获得取保候审的人不得再次申请,以维护法律程序的稳定和公正。
取保候审可否重复办理

一、取保候审可否重复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缓刑的案件无法再度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为一种独特的刑事司法强制手段,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础上,对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加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限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除非存在未曾预料到的重大事件或依据现行法律所特许的独特情况,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罪犯将不再获得重新办理此类手续的机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实践中,缓刑判决后不可再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系刑事司法措施,限制嫌犯、被告人部分自由以保障诉讼进行。通常,除突发重大变故或法定特例,获此措施者不得再行申请,以保障法律程序稳定与公正。

二、取保候审什么时候解除

1、在我国,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在此期间,若涉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件性质改变、证据发生变化等情况,司法机关有权依职权暂停或取消其取保候审资格。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同时,对于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因案件不再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则可以解除取保候审

其次,当司法机关认为变更其他强制措施更为适宜时,也可解除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办结,并且涉案人员的取保候审期间已经到达法定长度,同样可以予以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必须由原来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是判过了吗

取保候审并非最终的裁判裁决,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顾名思义,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各种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事例时,对于那些尚未遭到逮捕或者已经逮捕但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方式的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理环节,有必要责令他们寻找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且签发保证书,以确保他们可以随时应召出庭,不会因为羁押或者暂时性的解脱而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的终结或者被告人一定无罪。相反,事例仍然会依照法定的程序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最后的判决结果将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作出决定。

司法实践中,缓刑判决后不可再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系刑事司法措施,限制嫌犯、被告人部分自由以保障诉讼进行。通常,除突发重大变故或法定特例,获此措施者不得再行申请,以保障法律程序稳定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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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程序违法”型——因
第一审或者
第二审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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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
由于发回重审有以上四种不同类型,上级在发回重审时以及重审在审判发回案件时,所要关注的重点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发回重审适用的对象不同,所发挥的作用和效能也就有所侧重。当适用于一般案件,其着重显现的是纠正错误的一般功能;当适用于特殊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其限制死刑的特殊功能,则非常突出。发回重审的一般功能在于其否定原审及二审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直接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使案件回到初始状态,并重新开始法定的诉讼程序。就性质而言,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即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它既非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也非一种审级制度,是上级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立法设置该制度,意图通过上级将案件发回下级,由下级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判,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强化下级的审判职能,促进下级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作出公正裁判。这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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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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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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