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采取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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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措施,通常不会多次采用。 它的目的是保障刑事程序的进行和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采取了取保候审,除非出现极其特殊且符合新增法律条件的情况,否则不会再次采用。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都受到严格的规范,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采取

一、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采取

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司法措施而言,通常是不允许重复采纳的。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严密严谨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应用条件与实施程序皆有明确规范。

取保候审的宗旨在于确保刑事程序得以顺畅推进,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若先前已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除非遇到极为特殊的情形且未满足相关法律所设定的新增条件,否则将不再重复采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内,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关联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严谨且特定的措施,通常不重复采纳。 其旨在保障刑事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权益。 一旦采取,除非遇到极其特殊且符合新增法律条件的情形,否则不再重复。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均受严格规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取保候审是在什么阶段

取保候审的执行时间,根据案件不同阶段的具体需要而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的法院审理阶段。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呢,该类人士必须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即,他们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醉驾法院要多久开庭审理

针对取保候审之后的醉驾事例,其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并未设定固定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往往根据涉案的繁琐程度、事例所需搜集证据的复杂状况乃至当前法院的排期计划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并最终敲定开庭日期。一般而言,对于较为简单的醉驾事例,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的一至三个月之内便有望进行开庭审理。然而,若事例涉及到诸多争议焦点,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甚至是因为证据繁杂而导致事例变得更为复杂,那么开庭审理的日期则可能会相应地被推迟。除此之外,法院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等待开庭审理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您对事例的开庭审理时间有所疑问,可以直接与负责处理该事例的法官或书记员取得联系,以便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严谨且特定的措施,通常不重复采纳。 其旨在保障刑事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权益。 一旦采取,除非遇到极其特殊且符合新增法律条件的情形,否则不再重复。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均受严格规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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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最高人民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实践中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大概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发回的。

二,“诉讼程序违法”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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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

四,“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
由于发回重审有以上四种不同类型,上级在发回重审时以及重审在审判发回案件时,所要关注的重点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发回重审适用的对象不同,所发挥的作用和效能也就有所侧重。当适用于一般案件,其着重显现的是纠正错误的一般功能;当适用于特殊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其限制死刑的特殊功能,则非常突出。发回重审的一般功能在于其否定原审及二审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直接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使案件回到初始状态,并重新开始法定的诉讼程序。就性质而言,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即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它既非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也非一种审级制度,是上级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立法设置该制度,意图通过上级将案件发回下级,由下级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判,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强化下级的审判职能,促进下级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作出公正裁判。这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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