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称作“帮信罪”,是指在已知他人意图通过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向他们提供诸如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信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援,或再次协助、推动广告宣传及支付结算等操作。除此之外,罪犯还必须满足情节极其严重之境地方可被处以刑事处罚:具体情形可能包含向超过三名对象提供上述援助服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人民币之上的;通过投放广告等途径提供了超过五万人民币资金资助;违法所得破万人民币的;或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和滥用信息网络、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样也包括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等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到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如网络连接、服务器托管等,或助其宣传、支付。情节严重如多对象援助、高额结算、广告资助等,或曾因信息网络违法受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受刑事处罚。定罪量刑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
仅因被动受到了刑事拘留而产生案底的情形并不常见。
刑事案底通常特指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某人有罪,从而保留的包含该人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事实陈述以及整个审理过程记录、最终裁判结果等在内的档案资料。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拘留并非刑事制裁之一,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手段,以期在调查取证环节中获取更加充分和准确的证据。
在这个角度来看,刑事拘留与刑事审判并无关联,仅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必备手段,因而并不牵涉到刑法意义上的案底问题。
只有真正受到过刑事惩罚的人才会被记录在案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不知情怎么判
在涉及到帮信罪的处理过程中,若案件相关人员的确对此毫不知情,那么他们一般不会被判定为犯下这个罪行。
法律规定,构成帮信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确认知,知道别人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然而,对这种“明确认知”程度的判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诸如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控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有力地证明被告明确意识到了他人的犯罪意图或行为,那么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无罪裁决。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要证明“不知情”并非易事,需要有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
例如,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做出帮助行为时,确实对其他人的犯罪意图及行为毫不知情。
总的来说,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证据能否准确无误地证实被告确实是不知情的。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如网络连接、服务器托管等,或助其宣传、支付。情节严重如多对象援助、高额结算、广告资助等,或曾因信息网络违法受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受刑事处罚。定罪量刑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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