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归还认定证据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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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想要判断是否归还了挪用的资金,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例如资金流转记录、清偿收据、财务账簿以及证人证言等等。其中,流转记录能够清楚地表明归还的时间、方式和具体数额;收据则可以直接证明债务已经被清偿,具有法律效力;而财务账簿可以记录资金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强化归还的证据。证人的证词,比如财务人员或者同事的陈述,也能起到提供旁证的作用。总之,所有证据需要形成一个可靠的证据链,彼此之间能够相互验证,这样才能确保归还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挪用资金罪归还认定证据有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归还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判断移用资金犯罪中的款项已经归还原属拥有人这一问题时,所要求的证据大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如资金流转记录、清偿款项的收据证明以及相应的财务账簿明细,还有证人的宣誓和证明材料等。实际上,资金的流转记录可以明确地展示挪用的资金何时、以何种方式以及数额是否准确地回归原处。另一方面,清偿款项的收据不仅提供了证明债务关系的文字依据,其本身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非常显著。

此外,各类财务账薄详细记录了资金流的变动情况,这无疑对是否存在归还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肯定性证明。

最后,证人的证词,例如来自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司同仁的陈述,也能为归还款项的确切性提供旁证支持。但是请注意,上述所提到的种种证据必须构成一个统一且可靠的证据链,以此保证它们之间互相形成有效的验证,从而充分证明所涉及的归还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移用资金是否归还,需证据如资金流转记录、清偿收据、财务账簿及证人证言等。流转记录明示归还时间、方式与数额;收据证明债务清偿,具法律效力;账簿记录资金变动,强化归还证据。证人证词如财务人员或同事陈述,提供旁证。所有证据需构成可靠证据链,相互验证,确保归还款项真实合法。

二、挪用资金罪是会怎样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规范,需依据犯罪情节予以细致剖析后方可明确,一般情况下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如若行为人所实施的挪用行为情节严重者,则须依法从重判处相应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原数额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规,挪用本公司资金以供个人运用或是借贷予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行为,其涉案金额最低门槛设定为六万人民币;若不经授权擅自将本公司资金转移至私人资产,或允许外借他人直至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则涉案金额至少需达到十万人民币。若涉及到数额巨大且无法归还的情况,其起始金额更是高达两千万人民币。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的定罪量刑过程中,会全面考量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时间以及是否已归还等多重因素。在司法实践领域,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将严格遵守严谨的证据规则与法律程序。

判断移用资金是否归还,需证据如资金流转记录、清偿收据、财务账簿及证人证言等。流转记录明示归还时间、方式与数额;收据证明债务清偿,具法律效力;账簿记录资金变动,强化归还证据。证人证词如财务人员或同事陈述,提供旁证。所有证据需构成可靠证据链,相互验证,确保归还款项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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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吗,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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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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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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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挪用资金怎么认定
挪用资金的认定标准是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嫌疑人是公司、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及相关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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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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