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之后,他或她仍有机会申请保释,然而,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方可取得成功。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保释称作“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倘若该嫌疑犯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罚金的罪行处罚;或是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倘若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亦或是如果嫌犯身患严重病症、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正在哺乳期或者怀孕期间,若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导致公共安全产生隐患;
再者,若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旧未曾审理完毕,那么便需要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持续监控。
值得强调的是,负责审批取保候审申请的机构将会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等诸多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刑拘后,嫌疑人可申请保释(我国称“取保候审”),需满足法定条件:轻罪非危公共安全、重病、怀孕哺乳等,或羁押期满未结案。审批机构将综合案情与个人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确保公正合理。
二、被刑事拘留会怎么处理
刑事拘留的一般处理程序
在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初,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之日起的24小时之内完成对相关人员的首次审讯。
若经调查发现所采取的拘留措施并不适宜,公安机关将会向被拘留人员下发相应的释放通知书,而由看守所按照释放通知书的指引,向被拘留人员发放释放证明书,并在收到释放证明书后立即执行释放程序。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经过深入分析和判断,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实施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几次面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法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釆取的法律措施方面,并未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做出显著性法律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涉及到事件处理过程的需求,辩护律师能够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调整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此类会见的主要功能在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相关情况,以及协助落实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流程。然而,每一次的会见活动皆须严格依照看守所的规范要求及法律程序执行,以确保会见过程的合法公正性。值得指出的是,会见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次数的多少,还可能受到诸多外界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看守所的工作任务与排期、事件的复杂性与疑难程度等。总而言之,作为辩护律师将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原则,竭尽全力保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服务。
被刑拘后,嫌疑人可申请保释(我国称“取保候审”),需满足法定条件:轻罪非危公共安全、重病、怀孕哺乳等,或羁押期满未结案。审批机构将综合案情与个人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确保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