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身体损伤程度如何评定
在涉及到伤害罪行的案件中,关于受侵害者身体损伤程度的评断,主要参照并遵循相关的司法鉴定标准及法律法规来进行。一般而言,损伤程度可以被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三种情况。所谓轻微伤,实际上是指造成受侵害者局部组织器官结构产生轻微的损伤或者短时间内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形;轻伤具体是指形成人体肢体或者容貌受到损害,导致听觉、视觉乃至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失去正常使用,甚至对当事人身心健康构成中等程度危害的损伤状况;而重伤则是指使受侵害者肢体残疾、容貌损毁、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对其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损伤。在实际的评判过程中,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损伤的位置、程度、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受害者日常生活与工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伤害案中,受害者损伤评估依据司法标准及法规,分轻微、轻、重伤三级。轻微伤指局部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轻伤涉及肢体、容貌受损,部分器官功能丧失,中度身心健康危害;重伤则致残疾、容貌损毁、视听丧失、器官功能全失或严重身心健康危害。评估综合考量位置、程度、后果及对生活影响。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之处是什么
区别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与故意杀人既遂案件以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的界限,关键在于明确行为人意图的具体内容。
举例而言,倘若行为人在事前便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且对该后果持有期待或纵容的态度,即便实际并未出现死亡情形,仍应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之,若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已认识到可能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但同时又抱有希望或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即便最终因伤势过于严重而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罪是否能调解
故意伤害罪之事例在特定条件下可进行调解程序。若致害结果仅构成轻微伤势,且犯罪嫌疑人为真诚认错悔过态度,通过向受害人支付损失赔偿金以及表示歉意等手段获取被害人谅解,并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对此类情况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宽大处理的审判建议;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对犯罪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裁判意见,供人民法院参考采纳;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对罪犯实施宽大处理政策。然而针对重伤甚至更高级别的故意伤害案情,原则上则不宜引入调解程序。此类重案因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须依法加以严厉打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过程只可能在量刑阶段具有减轻处罚的影响力,而不代表能够免于追究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伤害案中,受害者损伤评估依据司法标准及法规,分轻微、轻、重伤三级。轻微伤指局部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轻伤涉及肢体、容貌受损,部分器官功能丧失,中度身心健康危害;重伤则致残疾、容貌损毁、视听丧失、器官功能全失或严重身心健康危害。评估综合考量位置、程度、后果及对生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