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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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主要涉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拘禁、禁闭等。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违背了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原则。非法拘禁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暴力手段、威胁、欺骗等。该罪名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基本人权。
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非法拘禁罪乃是一种严重破坏公民人身权益犯罪行径。此项罪名涵盖了使用拘禁、禁闭或其他强制措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种种行为。此类违法性质极端恶劣,严重背离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原则。在日常生活之中,非法拘禁行为可能表现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抑或是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法实现对他人自由的限制。非法拘禁罪的设定旨在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维系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以及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严重破坏公民人身权益,涵盖拘禁、禁闭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其违法性质恶劣,背离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非法拘禁行为可能表现为暴力剥夺自由或威胁、欺骗限制自由。该罪名旨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基本人权。

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所谓非法拘禁罪,乃是通过拘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不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案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有过三次及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亦或是一次非法拘禁人数多达三人;

3.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诸如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

4.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备上述任一情况;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

非法拘禁这一罪行,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持续性犯罪。所谓持续性犯罪,也可称之为继续犯,即是指那些犯罪行为以及违法状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始终保持着持续状态的犯罪类型。在非法拘禁罪的事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他人被剥夺自由的状态会在同一时间段内持续存在。只要拘禁行为尚未终止,那么这种犯罪行为便会一直持续下去。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判定是否已经完成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将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那一刻作为既遂的标志。而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量刑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拘禁的时间长度、使用的手段、所带来的后果等等诸多因素。一般的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加重处罚力度。若导致他人重伤,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致人死亡,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严重破坏公民人身权益,涵盖拘禁、禁闭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其违法性质恶劣,背离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非法拘禁行为可能表现为暴力剥夺自由或威胁、欺骗限制自由。该罪名旨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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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别人一笔钱,一直拖着不还,让那个人急需用钱买就把他给拘禁了,问下索债性非法拘禁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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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是指什么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非法拘禁行为是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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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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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要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
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提起公诉,开平市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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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1、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2、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3、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4、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性”5、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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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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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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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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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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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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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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