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中危险犯的讨论,其核心观点在于当事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虽未带来实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等侵害结果,然而这类行为本身却存在着强烈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潜在风险。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即是如此,即使在行驶过程中并未直接引发交通意外,但由于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其驾驶行为本身便具备极高的危险性。在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犯进行判断时,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犯,其核心在于: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蕴含高度潜在风险,足以引发严重后果。如醉酒驾车,即便未直接肇事,其状态已极具危险性。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危险犯,核心在于评估其行为是否触及法律界定的“危险”阈值。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与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该犯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侵害对象。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
一是在公路上驾车高速行驶,情节严重者;
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三是违反危险品管理法规,运输危险物品,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在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刑事事例中,究竟应该采用快速审判程序与普通简易程序中的哪种方案这一问题,其最终的决定将取决于具体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其中,必须明确的是,快速审判程序主要适用于涉案事情本身清楚明了、证据水平确实充足,且被告人自愿认可并接受采取这种程序处理的事例。这种程序的明显优势在于能够大幅度地缩短审理期限,原则上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时间应当控制在十天之内。但需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事例,尽管仍然处于本惩戒方式之下,但可适当延长至十五日里完成。而普通简易程序则适用于那些事例事实已经确定无误、证据材料完整齐备,并且被告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对警方指控的内容毫无争议的事例。相比于快速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度放宽,通常应当在二十日内得到妥善解决。当然,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即便事例的复杂程度较高,但只要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那么该种程序也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最后的决策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各个层面。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犯,其核心在于: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蕴含高度潜在风险,足以引发严重后果。如醉酒驾车,即便未直接肇事,其状态已极具危险性。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危险犯,核心在于评估其行为是否触及法律界定的“危险”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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