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观方面应该是什么
贪污犯罪在其主观意识范畴中体现出的是故意行为,即个体以故意为心理驱动对公共财富进行非法据为己有的意图。在此过程之中,存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形。直接故意则指的是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侵犯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对这一恶劣后果予以积极地追求与推动;反之,若行为人虽明白自己的行动可能导致公款受损,但仍然对此种情况采取默认或者放纵的态度,那么便属于间接故意的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系故意行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者明知侵犯公有财产,积极追求此后果;间接故意者则明知可能损害公款,却放任不管。两者均体现对公共财富的非法侵占意图。
二、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犯罪的主观条件要素如下:
从内在意识层面上,行为人必须显示出直接而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要有将公款私自占有的意图和动机。
若国家公务人员借助职权上的有利环境,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来占有公共财产的,便构成了贪污这项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主观注意什么
贪污犯罪在主观心理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故意为之,同时带有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的企图。首先,被告人必须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借由职务便利所实施的每项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次,当我们讨论到非法占有的意图时,需要进一步判断被告人是否积极地试图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行为表现以确定他的主观故意。例如,被告人是否有隐瞒财物去向的行为、是否有逃避调查和追责的举动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判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时,我们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而非仅仅依据主观臆断。
贪污犯罪系故意行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者明知侵犯公有财产,积极追求此后果;间接故意者则明知可能损害公款,却放任不管。两者均体现对公共财富的非法侵占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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