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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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官核验被告人身份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案情,双方提问。接着进行举证质证,展示证据并互相质询。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律师发表意见。最后,被告人陈述。法庭综合审议后,依法裁决。
危险驾驶罪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一、危险驾驶罪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在审理危害驾驶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通常包含有如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由法官宣告开庭,对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逐一核实确认;随后进入法庭调查的关键阶段,公诉方将公开朗读其所提出的起诉状,被告人则需针对被起诉犯罪事实进行详细陈述,同时,公诉人辩护律师也将各自针对被告人进行针对性提问;接下来是举证与质证环节,在此阶段,公诉人将公开展示相关证据材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据法理进行仔细辨认与质疑;再往后便是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将会充分表达其公诉主张,被告人亦可自由阐明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律师亦有权利发表其为被告人提供的合法辩护观点,各方展开激烈辩论;而在整个审判流程的最后,被告人将有机会进行最后陈述。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讨论与评议,最终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理危害驾驶案,法官核验被告身份后,公诉方宣读起诉状,被告陈述案情,双方提问。随后举证质证,展示证据并质询。法庭辩论中,公诉方、被告及律师发表意见。最后,被告陈述。法庭综合审议后,依法裁决。

二、危险驾驶罪法院会按照哪些标准判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将会被判处拘留,并且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何为“危险驾驶罪”呢?它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赛车似的狂奔疾驰而危害社会公众安危的恶劣行径;

或是在酗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又或者担任校车服务或客运任务期间,其超出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还有超速行驶以至于严重超出规定速度上限的行为;

以及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定而实施的运送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能定罪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危险驾驶罪便可以依法成立。

此种犯罪行为涵盖了诸多方面,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从事校车业务并超过核准的乘客承载人数过多或是超速过高,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品,由此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多重情况。

然而,想要对某种犯罪作出最终裁决,其核心基础便是警方掌握的各类证据是否确实且充足地呈现出该项罪行的确凿性。

举例来说,针对醉酒驾驶行为,警方必须通过酒精测试等方式取得相应证据以明确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是否达到了抑或超过国家制定的法定标准。

倘若所有证据都确凿无疑,已经有力地证明涉案者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便可依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通常而言,危险驾驶罪所面临的刑罚相对较低,但这仍然可能会对犯罪人员的日常生活乃至职业生涯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审理危害驾驶案,法官核验被告身份后,公诉方宣读起诉状,被告陈述案情,双方提问。随后举证质证,展示证据并质询。法庭辩论中,公诉方、被告及律师发表意见。最后,被告陈述。法庭综合审议后,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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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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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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