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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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情况下,要是出现劳动争议,先去仲裁解决是比较好的。仲裁比较高效便捷,能处理大多数问题,也能减轻当事人的压力。不过,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雇主违法拖欠工资,劳动者就可以不用经过仲裁这一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吗

一、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吗

在普遍情况下,劳动争议需先行完善仲裁程序。作为首要选择,仲裁所具备的迅速及高效特质有助于处理大部分劳动争端问题,同时注重仲裁程序便利性,以期有效缓解当事人的负担压力。

然而,亦存在个别特殊状况,如雇主拖欠或未按法支付劳动薪资时,劳工方可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仲裁解决,因其高效便捷,能处理大多数问题,减轻当事人压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雇主违法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必须提供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作为众多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其发生频率相当高,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可以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和解,若无法成功洽谈,则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当需要对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时,无论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都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来说,提供载明了劳动权利义务等基本条款的书面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如未能签订此类文件的话,还应提供其他足以反映出劳动关系真实状况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所有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之间,均应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并未同步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雇佣关系生效后的一个月之内签立。

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雇佣关系生效前提交了劳动合同的签署申请,该劳动关系将自雇佣关系正式落实那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仲裁作为一项前置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障此过程的公正公平,中国政府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做出详细规定。具体来说,当劳动争议产生之后,申请人有权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或当事人拒绝协商,则可请求本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如果调解也未能达成共识,则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如无本法特殊规定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这样的设定主要考虑到仲裁具有程序简单、处理迅速等优势,有助于优先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它还设立了一个相对平和的渠道,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防止因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加剧矛盾。总的来说,通过先行仲裁,我们能够有效提升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与效果。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仲裁解决,因其高效便捷,能处理大多数问题,减轻当事人压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雇主违法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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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提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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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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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
[律师回复]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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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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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的,不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律师回复]   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的规定。  综上,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后,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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