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补偿金的计算规则,我们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即以劳动者在原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连续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进行衡量,而此均值则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指劳动者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总额,而是根据其应得工资数额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若劳动者在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则需依据其实际工作月份来计算相应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计算离职补偿金时,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等货币收入。此“月工资”非实际到手工资,而是应得工资计算结果。若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二、离职补偿金不付如何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如若公司未能履行离职经济补偿义务,员工可选择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以强制性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应得的权益,主张单位依法支付相应比例的补偿金。
同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权力责令并监督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补偿金的支付。
若在期限结束后仍然未能支付,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一步命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拖欠金额的50%至100%的范围内,额外支付相应价款给员工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离职补偿金如何入账
关于离职补偿金进行会计核算时,一般的做法是将其归集到“管理费用”这个科目下。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向离职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若数额没有超出当地去年全体劳动者平均薪资水平的3倍以下,那么这部分金额可以享有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假如超出了前述标准的3倍,那这部分额外的钱款就不能被纳入年度综合所得中,需要独立地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在进行财务入账操作时,我们应该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员工收款收据等相关凭证,借记“管理费用——辞退福利”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而当资金实际发放出去的时候,则应当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请务必关注,以上所述的这些入账处理流程必须严格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计算离职补偿金时,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等货币收入。此“月工资”非实际到手工资,而是应得工资计算结果。若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