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自由吗
取保候审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自由。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负责安全事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律机构,基于特定目的,针对未被捕获或已被捕但需要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采取的一系列合法约束措施,以防备他们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赴约提供证词,并且赋予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权力,同时要求他们签订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到通知就必须立即赶到来接受询问,以此来避免对他们进行长期拘留或暂时解除对他们的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
在接到传唤时,必须及时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完全自由,是公安、检察、法院对未捕或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约束措施,以防逃脱法律程序。 期间,被保人须遵守限制,如不离居住地、变更信息即报、随传随到等,并可选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做笔录是哪些情况
取保候审,系指侦查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命令犯罪嫌疑人家属为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释金,同时向该嫌疑人出具保证信函,以此确保其不会逃逸、干扰侦查工作,并确保能随时响应政府部门传唤,愿意配合调查的一项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作为负责司法程序的权威机构,有权传唤、询问涉案人员,以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及事实,并要求嫌疑人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经检察机关审核后,他们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并由法庭做出最后判决,其中涉及的罪名以及刑罚幅度(包括是否适用实刑)均需由法官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会被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不意味着其必将面临收监之虞。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的目的主要在于深入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等方面。至于是否需要收监,这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或对证人进行干扰、销毁伪造证据等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其被收监。此外,倘若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时,亦有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并收监。然而,若事例情况未出现任何变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那么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收监的。
取保候审非完全自由,是公安、检察、法院对未捕或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约束措施,以防逃脱法律程序。 期间,被保人须遵守限制,如不离居住地、变更信息即报、随传随到等,并可选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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